上海大学乐乎博客 > 小聲說話 > 讀書雜誌 > 【1/6 紀念帖】【讀書雜誌 060】盧梭《社會契約論》

2009/11/23 7:22:28 | 【1/6 紀念帖】【讀書雜誌 060】盧梭《社會契約論》

日知齋收藏版本:

盧梭著. 何兆武譯. 社會契約論(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M]. 第3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

顏習齋:

立言但論是非,不論異同。

是,則一二人之見不可易也;

非,則雖千萬人所同,不隨聲也。

豈惟千萬人,雖百千年同迷之局,我輩亦當以先覺覺後覺。

竟不必附和雷同也。



小聲不能不說話,(然審核制下)xiaosheng(版)不能不刪帖

與其在【小聲說話】【紀念帖】裏自說自話,自刪自帖,小聲只好——

在樂乎讀書,在水草說話

 



版主点评
xiaosheng2009-11-23 7:310置顶意在荐书,061 发布後即取消本帖置顶

评论

前言

第一卷

 第一章 第一卷的題旨

 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第三章 論最強者的權利

 第四章 論努力制

 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第六章 論社會公約

 第七章 論主權者

 第八章 論社會狀態

 第九章 論財產權

第二卷

 第一章 論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第二章 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第四章 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第五章 論生死權

 第六章 論法律

 第七章 論立法者

 第八章 論人民

 第九章 論人民(續)

 第十章 論人民(續)

 第十一章 論各種不同的立法體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類

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總論

 第二章 論各種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則

 第三章 政府的分類

 第四章 論民主制

 第五章 論貴族制

 第六章 論國君制

 第七章 論混合政府

 第八章 論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於一切國家

 第九章 論一個好政府的標志

 第十章 論政府的濫用職權及其蛻化的傾向

 第十一章 論政治體的死亡

 第十二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

 第十三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

 第十四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

 第十五章 論議員或代表

 第十六章 論政府的創製絕不是一項契約

 第十七章 論政府的創製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權的方法

第四卷

 第一章 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

 第二章 論投票

 第三章 論選舉

 第四章 論羅馬人民大會

 第五章 論保民官制

 第六章 論獨裁制

 第七章 論監察官制

 第八章 論公民宗教

 第九章 結論

附錄 《日內瓦手稿》第二章

譯名對照表


发布者 xiaosheng
2009/11/23 7:23:35


原帖地址:http://bbs.lehu.shu.edu.cn/Article.aspx?aid=15228&page=208

引用 zER0 发表于 2009/11/16 12:09:21 的话:

社会契约论的危机

今天忽然悟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价值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证明
“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的重要证据是
(商务,第三版,P10):
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劫住了我
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得把钱包交出来
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
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
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利啊

这个例子再推下去就是强力无法产生道德和义务
也就是说,只有契约才能产生大家应当去承担义务的合法政府
而卢梭的原始论据被“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击破:
强力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产生道德感

再看我们身边一些人在某些情况下表现出来的道德选择
以及我朝皮革时代以及邻国 Pyongyang 政府统治下人民表现出的道德感
知引发“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条件特定环境可以被刻意营造出来

 


发布者 xiaosheng
2009/11/23 7:27:10


原帖地址:http://bbs.lehu.shu.edu.cn/Article.aspx?aid=15228&page=208

引用 zER0 发表于 2009/11/16 12:25:22 的话:

卢梭论“戴三个表”:
正犹如牧羊人的品质高于羊群的品质
作为人民首领的人类牧羊人,其品质也就同样地高于人民的品质
(社会契约论,商务,第三版,P7)

卢梭论“河[空空空]蟹稳定”:
有人说,专[空空空]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
(社会契约论,商务,第三版,P11)


发布者 xiaosheng
2009/11/23 7:28:03


原帖地址:http://bbs.lehu.shu.edu.cn/Article.aspx?aid=15228&page=210

引用 zER0 发表于 2009/11/21 10:43:48 的话:

卢梭论听裆的话,跟裆走

如果人民单纯是诺诺地服从
那末,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
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
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
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
并且政治体也从此就告毁灭
(社会契约论,商务,第三版,P32)

改国号叫千代婆婆忍术众夫国好了~

 


发布者 xiaosheng
2009/11/23 7:28:47


——【你以爲】配套讀物——

聲案:黃舒駿《你以爲》,收入《我是誰》,發行於1994年愚人節



生爲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③

————————————

③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版卷首的署名是“盧梭,日內瓦的公民”,書內也讚揚了日內瓦的政治制度。1762年《社會契約論》出版之後,遭日內瓦當局焚毀,次年盧梭放棄了自己的公民權。——譯注

(盧梭著. 何兆武譯. 社會契約論(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M]. 第3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3)


发布者 xiaosheng
2009/11/23 7:30:38


出錯,俟補

 


此贴由 xiaosheng 在 2009/11/23 8:51:22 进行编辑...

发布者 xiaosheng
2009/11/23 8:48:47


怎么没有加精?
这可是本好书

发布者 Jesus Christ
2009/11/23 9:14:42


^-^,帖是小聲寫的,書是盧梭寫的

精華……看下面帖的情況吧,謝謝 JC


发布者 xiaosheng
2009/11/23 19:06:52


卢梭是社会主义者(以社会为本位)
我是个人主义者(以个人为本位)
卢梭的认识里个人没有绝对的财产权、生命权等,一切的主人是公意(人格化的主权者)
我不认为有这样一个绝对的公意存在
特别在牵涉到价值观的时候
喜欢甜、B 喜欢酸、C 喜欢辣,当他们要举行一次只有一道菜的会餐时……
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不为,这是道德的
而不是“己所欲即施于人”,除非你是专制的家长
虽然基本观点不同
却并不影响我对契约等等的认同
一切深入的思考都是有价值的


此贴由 zER0 在 2009/11/24 18:30:20 进行编辑...

发布者 zER0
2009/11/24 16:25:16


——【 神的契約】——

《社會契約論》第六章《論社會公約》:

這些條款無疑地也可以全部歸結爲一句話,那就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

(盧梭著. 何兆武譯. 社會契約論(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M]. 第3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19)



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爲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爲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盧梭著. 何兆武譯. 社會契約論(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M]. 第3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20)



何兆武先生《修訂第三版前言》:

(盧梭)他的理想國是從來不曾、也永遠不會存在的

(盧梭著. 何兆武譯. 社會契約論(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M]. 第3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5)



衆所周知,“資產階級”、“唯心主義”、“時代的和階級的局限”、“空想”、“反科學”

是我國對所有外國著作的官方定性,和漢譯前言的規定動作

(以上名詞,您就都可以在

盧梭著. 何兆武譯. 社會契約論(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M]. 第3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1~2

中看到)

所以,無論是何兆武先生1979年的《譯者前言》,還是2002年的《修訂第三版前言》

小聲都不認爲,那是何先生的眞正意見(因爲後面的那麼多注釋,是那麼的精彩)

第五章,《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第六章,《論社會公約》

第六章第一句:“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

(盧梭著. 何兆武譯. 社會契約論(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M]. 第3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18)

那麼顯然,第六章所論的“社會公約”,卽“最初的約定”

是對“起源”的“想像”(可能是怎樣),而非對“未來”的“理想”(應該是怎樣)

所以,“他的理想國是從來不曾、也永遠不會存在的”,小聲幾乎是反過來理解的,^-^



再囘去看盧梭的“社會公約/最初的約定”:

“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

“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爲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意一:盧梭的“結合”,不同於“集合”

(盧梭著. 何兆武譯. 社會契約論(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M]. 第3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17)

注意二:盧梭的“公意”,是“大我”,有“生命”、“意志”、“公共人格”

(盧梭著. 何兆武譯. 社會契約論(一名:政治權利的原理)[M]. 第3版.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21)

子平與小聲,都是現實感較強的人

我們不認爲“現在”的社會,是“結合”的,有“公意”的

然而,我們相信、理解、認同最初的“結合”、“公意”的“可能”

(子平:充分交流

庵野秀明:中和 A. T. Field

羅大佑:心靈啊,我最初的家,告別我們邂逅的巴別塔

心靈啊,誰都不說話,天地一刹那開出一朵花)

子平與小聲,有著彼此驚訝的“同步率”,常常同時裏有同樣的事、話、想法

(子平認爲,同步只能限於兩個人

不過小聲認爲這是基於經驗的結論,理論上并不排斥存在同步第三人,只是更難得)

“結合”形成“公意”的社會,也是可能的(靡不有初),只是小國寡民(鮮克有終)

這樣的社會形態,聽起來似乎需要很高的理性、智慧

其實倒不然,盧梭“最初的約定”,迄今仍有非常自然的典型活例——螞蟻,^-^


发布者 xiaosheng
2009/11/25 23:22:28


原帖地址:http://bbs.lehu.shu.edu.cn/Article.aspx?aid=15228&page=226 

引用 zER0 发表于 2009/12/10 16:27:31 的话:
卢梭论公务员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zER0 按,公务员的)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者的意志(zER0 按,主权者在卢梭书中即公意的人格化物而非具体某人)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第三版,P79)

发布者 zER0
2009/12/10 16:30:25


原帖地址:http://bbs.lehu.shu.edu.cn/Article.aspx?aid=15228&page=230

引用 zER0 发表于 2009/12/16 10:58:23 的话:

皇帝的新装续集:皇帝的伪装(by 卢梭)

一个政治说教者很可以向国王说:

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所以国王的利益就在于人民能够繁荣、富庶、力量强大

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都不是真话

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不能抗拒国王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第三版,P91)

 


发布者 zER0
2009/12/16 11:00:39


您正在以 匿名用户 的身份发表评论  快速登录
(不得超过 50 个汉字)
(输入完内容可以直接按Ctrl+Enter提交)